为了省钱,口头约定“借名买房”
播放 108次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未知
4年前,朋友的单位团购楼房,团购价低于市场价不少,刘先生就顶替朋友的名额买了套房子 。因为相信对方,当时双方只是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如今房子已交付,两家人却为争房“ 反目成仇”。
为了省钱,口头约定“借名买房”
刘先生与隋某是多年的好友,4年前,隋某单位组织员工团购房子,价格比市场价低不少。隋某不想参团,而刘先生想改善住房,一直在考察合适的房子,听说隋某单位要团购房子,他主动找到对方,想顶名购买。
都是多年的朋友,隋某爽快答应,最终刘先生选定了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与当时的市场价相比,总房价能便宜七八万元。此后不久,刘先生就把第一笔近13万元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隋某,但在开发商出具的单据上,购房人写的是隋某的名字。两人见面时,隋某把购房单据给了刘先生。
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刘先生提出要签订一份协议,没想到引来隋某的不满,说“咱俩这关系,还用得着签协议吗”碍于朋友面子,刘先生没好意思继续要求。对于这件事,双方只达成了口头协议。
为了答谢好友把机会让给自己,在之后的几年里,每逢中秋、春节,刘先生都会带着礼物到朋友家“坐坐”,闲聊时刘先生也曾表示等房子过户后会给对方一定的“好处费”,但隋某对此都是一笑了之,表示“没必要”。
房子完工卖房者变卦,两家闹翻
此后几年,刘先生先后分多笔支付了40多万元房款,除了最后一笔7万多元的尾款收据还在隋某手里外,所有交费单据他都小心保存。看着房子一天天完工,刘先生和妻子也在筹划着装修等事项。
今年初,房子交付使用,隋某通知刘先生验房、拿钥匙。办完这一切,刘先生拿上3万元去隋某家答谢,可对方说什么都不要,只说房子先住着就行,只字不提过户的事儿。
此后,刘先生多次找到隋某,希望能过户,结果隋某面露难色地说,妻子有意把房子要回去,并表示除了退还刘先生支付的房子本金外,还会按银行利息给他一定的补偿。
“为了买这套房子,我借遍了亲朋好友,咋能说要回就要回”“房子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我们不转让了。”“房子现在市场价约70万元,如果想要回,给我65万元也行。”“我买根本不用参考市场价,不行。”……协商不成,两家彻底闹翻。
刘先生后来找“中间人”说和,但隋某表示做不了妻子的主,再协商隋某的妻子,她又表示自己不插手此事。就这样,始终没有协调成功。
房子归谁要依单位购房规定
一方是实际出资购房人,一方是产权所有人,到底谁才是房子的主人易盛借名买房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认为,有争议的房产是隋某所在单位的团购房,而此类房本身就带有一定单位福利的性质。房子归谁,首先要看隋某所在单位当时出台的购房规定,看其中是否同意非单位职工参与购房。如果明文禁止,隋某就应是房子的主人,并应退还刘先生购房款,及本会产生的银行利息。如果单位允许非单位职工参与,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履行最初的约定,若隋某坚持不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可到法院起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
借名买房如何规避风险靳律师建议,借名买房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出资人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权益,与出卖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在协议上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做出明确约定,必要时甚至可对协议进行公证。
另外,出资人在支付房款时,宜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开发商或出卖人支付房款等费用。实际出资人一定要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出资相关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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