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借名买房纠纷时,法院判决的情况有哪些
播放 55次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未知
由于房屋限购令的出现,很多没购房资格的人借名买房。靳双权律师说,借名买房风险大,所以大家尽量不要借名买房。那么发生借名买房纠纷时,法院判决的情况有哪些?靳律师说第一种是会判决借名人胜诉;第二种是会判决出名人胜诉。
(一)出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即出名人要回了房产
判决出名人胜诉的,一般情况是出名人起诉借名人确定房子是自己的,把房子要回来,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使用房、两限房等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买房中。因为政策性的保障性住房在性质上是向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的,与市场上任意交易的商品房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很多人是不具备经济性住房和两限房的条件而申请,想再把房子卖掉,当初的天通苑是有很多这种情况的,出卖价格很便宜。但经过几年房价升高后,就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想把房子要回来。关于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这类房是限制上市交易的。但是很多人私自地在没有取得房子的时候,与他人签订借名买房的协议,这种行为与国家制定推行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是相违背的,不仅损害了潜在的需要去申请购房资格的群众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针对这种保障性经济住房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名买房的协议是无效的话,产生的后果就是房屋仍是归出名人所有。
(二)借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即借名人变成房屋产权登记人
一般来讲商品房、单位的房改房或者拆建安置房是可以实现这个目的。在10年9月29日国十条颁布,限定的条件是居民第三套住房以上的暂停发放贷款。随后京十二条更加严格,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的非本市的居民是暂停发放住房贷款的,同时规定同一个购房家庭在本市只能购买一套商品房。在11年京十五条更加严格,规定非京籍的购房者必须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社保或者纳税证明。这种种的限购让许多在北京工作的人,没有北京户口的非京籍的人很难有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很多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通过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或者他人介绍,达成借名买房这样的一个情况。法院在查明确实是借名买房的,没有损害政策性福利分房的,一般会支持借名人的需求。但是,支持这个诉求的前提是,还是需要他本身就具备了购房资格,比如,已经满足五年的社保等,这样起诉到法院去是可以胜诉的。
发生借名买房纠纷时,法院判决的情况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希望上文的介绍能帮助到大家。如果你对上面文章的介绍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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