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完,离婚房产怎么分

播放 80次      发布日期:2017-06-14       来源:未知



  夫妻离婚,人们最关心的是财产分配问题。现今由于房价昂贵,所以很多人采取付首付,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子。那么离婚后,贷款未还完,离婚房产怎么分?下面请看小编的介绍。

  2000年,王明以个人名义在塘沽某小区内购得一处房屋,首付5万元、贷款30万元,还款期限为25年。2002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妻子李华,并于当年结婚。婚后,李华曾和王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三年后的2005年,由于二人性格不合,李华提出离婚并要求将该房的一半归于自己。但王明认为,该房产购于结婚之前,应当属于王明的个人财产。 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按照债权原理,判令王明向李华支付部分补偿,房屋所有权归王明所有。

  律师评析:

  首先,就王明婚前购置房产问题,《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王明和银行之间是担保法律关系,王明对物权有处分行为,并且王明在婚前偿还贷款。他与李华结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法律上视为李华偿还部分债务,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另外,此房屋的价值应该分为三段,王明在婚前还贷两年属于自己偿还贷款的部分;王明和李华结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二人在2005年离婚后,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王明个人继续偿还贷款。从以上三个还贷阶段来看,李华真正付出的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那一部分贷款。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制的原则,李华应得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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