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签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

播放 180次      发布日期:2017-06-14       来源:未知



  夫妻闹离婚时,争的多数是财产和孩子。如果有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事情就简单得多。可是,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怎么办呢?我市一对夫妇,在他们的婚姻风雨飘摇之时,就想出了一个“神办法”。谁知,这个办法非但没奏效,反而引发了案中案,导致一场离婚官司打了3年。

  1、丈夫搞外遇 妻子闹离婚

  王小芳与朱志雨是让胡路区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都在我市大型国企工作。

  2011年春天,朱志雨被单位派往我市某大学进行带职研究生学习,经常住在学校里。后来,王小芳发现丈夫有外遇了,而朱志雨极力否认。

  2011年9月,两人发生矛盾,王小芳抱着孩子回了娘家。半个月后,王小芳回来,发现家里的门锁竟然换了,心想朱志雨这是铁了心要和自己离婚,就到让胡路区法院起诉了丈夫,要求离婚,婚生男孩归自己抚养,被告人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家庭财产因双方已经约定共同共有,请法院依法分割。

  11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时,王小芳提供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

  看到这份证据,朱志雨蒙了,并称这份“婚前财产约定”是自己被迫签订的,而且是婚后签订的。

  2、 财产协议书 签在结婚后

  王小芳提供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人王小芳与朱志雨近期准备结婚,为表示永远共同生活的诚意,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一、协议人朱志雨有位于大庆某小区住宅一套、协议人王小芳有POLO轿车一辆,双方作为共同财产平等拥有;二、双方如正常离婚时,上述财产平等分割;三、如协议人朱志雨有外遇而向协议人王小芳提出离婚,将放弃本人上述财产所有权;四、如协议人王小芳有外遇而向协议朱志雨提出离婚,也将放弃本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看过这份证据后,朱志雨当即表示,协议是自己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婚前,而是婚后签订的。

  朱志雨当庭陈述了这份协议出炉的经过。原来,2011年10月的一天半夜,睡梦中的朱志雨被妻子的哭声惊醒。王小芳说:“如果离婚了,自己将什么也得不到,而结婚时娘家陪送的车,开了几年,也不值钱了。”

  由于朱志雨并不想离婚,就哄她说:“你不要胡思乱想,虽然房子是我的婚前财产、车是你婚前财产,但结婚后这些都是咱们的共同财产。”朱小芳说:“口说无凭,立据为证,咱俩得签一份协议,我心里才有底。”朱志雨说:“签什么字啊,这样弄得咱俩太生份了!”王小芳说:“你要不签字,我就抱着孩子跳楼。”

  朱志雨怕妻子真的做出傻事,不得不答应了她的要求。

  王小芳到网上搜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样本”,草拟了上面那份协议。

  朱志雨说,自己之所以在协议书上签字,完全是受到了王小芳的威胁。协议的签订日期“2010年1月12日”,是王小芳后来填上的,自己是为了维护婚姻,迫于无奈所签,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们二人是2010年3月登记结婚的,王小芳显然是要掩盖协议是婚后签订的假象。

  对此,王小芳坚持说“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两人结婚前签订的,而且是两人一起在网上查找的协议样本,协议书上朱志雨的名字是他自愿签的。

  由于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又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当天的庭审无法继续下去。

  随后,朱志雨将王小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无效。

  由于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需要以“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为依据,所以法院中止了对二人离婚案的审理。

  3、离婚案中案“协议”有效吗

  2012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效力案件,朱志雨提出对协议进行司法鉴定。两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协议书上的笔迹不是2010年1月形成的,书写形成时间距离鉴定之日不超过两年。

  法院认为,朱志雨对协议书签订过程的陈述更为可信。依据他的陈述,这份协议是他为了维护婚姻,迫于无奈所签订,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无效。

  王小芳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鉴定结论,协议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现被上诉人要求撤销该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但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因此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志雨的诉讼请求。朱志雨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4、“协议”虽有效 离婚没用上

  王小芳本以为,法院判决了这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在离婚官司中,自己就可以得到房和车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问题出在协议内容本身。

  协议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约定,如果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他将得不到房和车。可是,在王小芳与朱志雨的离婚案中,恰恰是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提出离婚,所以这份协议,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登记在朱志雨名下的房子和登记在王小芳名下的POLO轿车归王小芳所有,王小芳给付朱志雨房子和和车的折价款30万元;婚生男孩由王小芳抚养,朱志雨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房、车和儿子都被判给了前妻,自己只得了这区区30万元,朱志雨心里非常窝火,就将离婚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初,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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