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是违章建筑仍进行买卖,所签合同无效

播放 192次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2009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将面积为25余平方米的两间违章搭建简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四,李四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迁入该简屋内居住。同年该简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有关部门对动迁居民作了安置。由于李四居住的是两间违章建筑,根据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法规规定,该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后,不得实行产权交换或支付作价款的补偿办法。因此李四不仅未能分得新房,反而连10万元购房款都都无法得到补偿,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万元。李四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三返还购房款10万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是违章建筑仍进行买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双方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张三返还李四人民币1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张三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张三明知出卖的两间简易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继而将违章建筑卖给李四,从而使李四遭受较大损失。尽管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李四要求张三返还购房款,应予准许。而李四在购买房屋时,不查清房屋性质、产权情况,草率与张三签订合同,取得并使用了违章建筑,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靳双权律师还提醒您: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违章建筑的买卖,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而且涉及征收也得不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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