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屋产权人出售他人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播放 213次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张三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后获悉万四刚好有房出售,并与万四的儿子小万取得联系并实地看房,对房子的户型、朝向、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同小万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签约时张三由于着急购房,并未要求小万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后小万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三将万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万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万四接到法院传票后出庭辩称:本人并没有出售房屋的想法,是小万私自在出售房屋,且并未取得万四的授权。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张三与万四签订的合同因未取得产权人的授权,现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合同无效,依法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小万并未取得其父亲万四的授权,其与张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万四也不同意出售房屋,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对万四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故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张三对由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小万进行追偿。

  靳双权律师还提醒您:购房属于重大事项,一定要同业主本人签约,如果是同代理人签约最好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或者承诺书,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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