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地址重大误解,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播放 106次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5日,张三与中介公司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通知书》及《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买方)》,委托中介公司向甲市12号601房业主发出购房要约。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该该物业业主李四与张三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9月24日,由中介公司及买卖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记载李四的联系地址为:甲市XX区xx街XX座xx房。合同签订后,张三通过中介公司向李四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后由中介公司将买卖双方交易过户的资料提交甲市房地产交易所。但受理后交易所通知中介公司该房屋因区调整,变更了管辖区域,现属A区,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李四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房屋是与人的生活不可分离的生活资料。当事人以房屋作为标的物买卖时,房屋的性质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房屋所处的区域,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一定影响,是当事人选择房屋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将事实上已变更为A区的房屋误认为处于xx区,故应属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应作重大误解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应予撤销,卖方退回相关款项给买方。

  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误认为房屋处于XX区,但由于行政区划变更,房屋已处于A区,造成无法过户的后果。这明显属于“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对其在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将给购买人造成多方面的隐性损失,因此,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其与卖方签订的合同。

  靳双权律师还提醒您:

  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毕竟是有条件的,主张撤销合同一方要负举证责任,而且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比较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而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尽量了解房屋各方面的信息和状况,以免发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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