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房管部门行政诉讼纠纷案件
播放 141次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侯妮果诉称,其于2013年6月通过XXXX购买房屋并支付购房首付款100万元及中介费48600元。由于中介方违规操作,致使合同至今无法履行。袁涛于2014年2月25日到KK房管局租赁管理科递交材料投诉中介方。2014年3月6日,袁涛接到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电话才得知其投诉件已转至大兴区。袁涛随即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及12345反映,市住建委明确答复此投诉由KK房管局受理。
2014年3月13日,袁涛到KK房管局处咨询投诉受理事宜。2014年4月17日,袁涛到邮局取回KK房管局邮寄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4年4月25日,袁涛再次到KK房管局处,要求KK房管局明确告知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并提出案件受理规定、方式及时效错误等问题,但无人接待。
KK房管局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进行答复,导致袁涛无法行政复议,剥夺了其复议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KK房管局对2014年2月25日的投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判决KK房管局认定XXXX在其房屋交易过程中未进行资金监管,并对XXXX公司依法作出处理;确认KK房管局在受理袁涛投诉XXXX过程中程序违法:将投诉件转至大兴住建委之推诿行为,投诉件受理及答复方式违法行为,投诉件结案超时限违法行为,投诉件受理时间弄虚作假行为;判令KK房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把监管落实到实处;诉讼费由KK房管局承担。
2、被告辩称
KK房管局辩称,KK房管局依法受理了袁涛的信访投诉并对XXXX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袁涛于2014年2月25日向KK房管局反映XXXX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KK房管局当日受理了该信访投诉。
经调查核实:买方侯妮果,卖方杨美丽,双方经XXXX介绍,买卖双方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了第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购买东城区 A4户型房屋,房价款为243万元,并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及48600元的服务佣金。2013年12月4日又签订了第二份《房屋转让协议》,变更为丰台区 2号楼3单元219号房屋(该房屋系未建成的拆迁回迁房)。之后因房屋市场成交价上涨,房主不配合办理手续,要求房价增加20万元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
KK房管局调查确认,该房屋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无房屋权属证书。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KK房管局于2014年3月7日对XXXX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19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并取消网上签约资格。侯妮果要求认定XXXX未进行资金监管并对该公司依法处理的请求不适当。
房屋为未建成的拆迁回迁房,不符合交易条件,根据《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不属于资金监管范围。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后,应当于接到信访件当日将投诉事由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将投诉自动转有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KK房管局第一时间将袁涛的投诉事项录入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网上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由市住建委批转至具体承办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而系统将此件转至XXXX公司注册地大兴住建委。在该系统中,区县工作人员只有录入、办件的权限,没有批转的权限,该权限只在市住建委。
期间,KK房管局多次告知袁涛已于2月25日依法受理其投诉,投诉件批转不影响其投诉件的受理与处理,因此KK房管局不存在不作为。KK房管局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袁涛的信访投诉,于2014年4月15日邮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后袁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4年6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查意见,维持了KK房管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袁涛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维持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意见。综上,KK房管局已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履行了行政职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侯妮果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侯妮果与袁涛系夫妻。2014年2月25日,袁涛向KK房管局投诉XXXX,提交了购房意向书、房屋转让协议,并填写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登记表》,该投诉登记表投诉主要内容显示:1、2013年6月3日,签定购房意向书,实际是未建的更改底单回迁房;2、底单无法更改,作为二手房买卖,公司至今未履行;3、公司至今未出示回迁安置协议;投诉要求显示:1、履行合同;2、出示回迁协议;3、依法处理违规。KK房管局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录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
2014年3月6日,袁涛接到大兴住建委电话,称其投诉件转至大兴区,后袁涛向市住建委投诉,市住建委答复其投诉由KK房管局受理。2014年3月7日,KK房管局对袁涛的投诉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XXXX进行调查,XXXX承认其为未建成的回迁房提供经纪服务。同日,KK房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XXXX公司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责令其于2014年3月21日前改正该行为,依法开展房屋经纪业务。
2014年3月19日,KK房管局作出京建法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XXXX公司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其行为是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XXXX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XXXX。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显示,2014年3月25日,已做行政处罚,该案已办结;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30日,XXXX被取消了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2014年4月11日,KK房管局向袁涛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于2014年4月15日邮寄送达给袁涛。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我局已于2014年2月25日收到你反映关于XXXX公司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中存在违规等问题的信访投诉。我局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我局已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袁涛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14年5月20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提起复查申请,2014年6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丰信复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了该答复意见书。袁涛对复查意见书不服,于2014年7月28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复核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对复查意见书予以维持。侯妮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驳回侯妮果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KK房管局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直接投诉、信访投诉,应当于当日将投诉事项或投诉事由录入管理系统,在录入系统的同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处理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案件,并于管理系统受理后30日内办结。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发现被投诉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予以立案调查。查实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KK房管局收到侯妮果的投诉申请后,将投诉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已实际按照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方式受理侯妮果投诉,履行了立案程序,对XXXX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XX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XXXX公司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自侯妮果2014年2月25日提交投诉申请至投诉事项办结,未超过规定时限,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侯妮果,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侯妮果关于KK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侯妮果要求KK房管局认定XXXX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未进行资金监管并予以处理的主张,根据《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房屋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房屋为未建成的回迁房,不属于资金监管适用范围,KK房管局对此不予认定且未处理并无不当。
侯妮果主张KK房管局对其投诉要求第一、第二项未进行处理,因KK房管局不负有相关法定职责,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侯妮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及认为对处罚决定履行情况KK房管局未尽监管职责的主张,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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