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撤销政府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的纠纷案件

播放 94次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初起诉称:北京市XX区XXXX5号10号房原承租人为杨盐,我与高均与杨盐为共同居住人,在杨盐去世后,我向XX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AA分中心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AA分中心作出答复,称高均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不同意将上述房屋更名为李初。但是高均有其他住房,所以不需要经过其同意。现我服上述答复提起诉称,请求撤销该答复。

  2、被告辩称:

  AA分中心答辩称:高均与李初都为杨盐承租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变更承租人需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高均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李初要求将上述房屋承租人更名为李初不符合规定。

  二、法院查明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所属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AA分中心(以下简称AA分中心)作出《答复函》,针对李初请求将北京市XX区5号10号房,在原承租人杨盐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为李初的申请,作出如下答复:上述房屋原承租人为杨盐,杨盐已去世,与其同一户籍的人员为高均,李初。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经征询高均意见,其不同意将上述房屋更名在李初名下。故依据上述条款高均对将承租人变更李初名下有异议,在你们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初要求将上述房屋承租人更名为李初不符合规定。李初不服上述答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三、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XX区政府对李初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接受XX区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更名条件作出认定。《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0年版)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根据公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变更承租人的意见,系保护与公有住宅原承租人形成共居关系的且在外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和承租权,故在前引规定中需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与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具有同一性的概念,即只有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的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是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本案中,AA分中心在《答复函》中,以征询高均意见,高均不同意为由,拒绝了李初的变更申请。AA分中心将高均视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家庭成员,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对高均是否拥有其他住房这一条件进行过审查。故AA分中心认定高均为《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中规定其他家庭成员,并依据高均的意见作出的《答复函》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对李初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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