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六名子女先后签订协议约定遗产分配,其中一子却突然离世,孙子随即主张代位继承——此前的协议还算数吗?本案中,法院厘清继承关系与债权协议的不同边界,焦子轩依法确认了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案情介绍
焦老先生与卫女士育有六名子女。2004年焦老先生去世。同年,六名子女签订《会议纪要》;2021年5月,又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焦国栋代为继承(作为房本署名人),待六子焦国梁百年之后出售,房款由六人平均分配。2021年6月,焦国梁因心源性猝死去世,其子焦子轩主张代位继承。焦国平等五名在世子女起诉,请求按协议确认房屋由焦国栋继承所有。
原告提交《会议纪要》《遗产继承协议》《补充协议》及焦子轩签署的放弃代位继承权意见等证据。焦子轩辩称,其从小在涉案房屋中长大,户口不能迁离小区,要求先解决户口安置问题。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焦老先生在卫女士去世后购买,属焦老先生个人财产;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焦国梁在焦老先生之后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子焦子轩继承。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六名继承人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原告主张依三份文件确认房屋由焦国栋继承所有,但该三份文件的真实意思系房屋确权后出售并分割房款,与本案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于继承完成后另诉解决。判决房屋由六名当事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析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而家庭内部关于出售后分款的协议,属于债权性质安排,与继承权确认是两个法律关系。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遗产分割协议与继承诉讼的边界要分清,涉及出售、分款等安排的,应另行主张;房本署名人并不当然等同于权属人。本案中,代位继承资格获法院确认、协议未被纳入本案处理,正是焦子轩保住六分之一份额的关键。
一份家庭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只是分钱的约定,而非产权的结论——边界不清,很容易让权益落空。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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