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约定的内容,事后能不能翻悔?本案中,儿媳樊女士凭借一纸《情况说明》守住了自己应得的房屋权益。
瞿女士早年丧夫,独自将儿子宋先生抚养成人。2015年,瞿女士想购买一号房屋,因年龄不符合贷款年限要求,便以儿子宋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贷款由瞿女士偿还。2012年,瞿女士与儿子、儿媳三方签署了一份《证明》,确认一号房屋实际所有权归瞿女士。2017年,儿子与儿媳离婚。
离婚诉讼期间,儿媳樊女士提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就在此时,瞿女士主动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写明:一号房屋虽然以儿子名义购买,但购房款实际是瞿女士为支持儿子家庭生活而赠与的,房屋属于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判决据此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此后,瞿女士却反悔了,起诉儿子和儿媳,主张自己与儿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把房屋和车位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审理查明:第一,瞿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明确、落款真实,相当于自认了赠与事实,与之前《证明》的内容相矛盾,应以时间在后的《情况说明》为准。第二,房屋贷款仅40万元,购房17个月后即全部还清,车位又是全款支付,与“因年龄问题需要长期借名贷款”的说法明显不符。法院认为瞿女士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情况说明》的效力,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自己写下的字据,关键时刻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本案中瞿女士为帮儿子儿媳争取利益出具《情况说明》,事后又想要回房屋,最终因自认行为无法推翻而未能如愿。家庭重大财产安排,无论赠与还是借名,都应一次性写清楚、想明白,不宜反复变更。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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