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播放 89次      发布日期:2018-12-22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 2014年5月19日,我购买被告位于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902室,每平方米3340元,该房屋总价款356679元。我于当天缴纳了天然气安装费2850元、暖气安装费12815元。被告已经交付房屋,我装修入住。我多次要求被告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我了解,被告将房屋再次出卖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管局办理了备案。被告将房屋交付给我,并且现在我已实际入住,后被告又将该房屋出卖,属于一房二卖,被告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支付的房屋价款713358元;2.判令被告返还我缴纳的天然气安装费2850元、暖气安装费12815元;3.判令被告赔偿我装修损失;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K地产公司答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的行为,该房屋已经移交原告并装修入住;现在该房屋可以办理预售登记,办理预登记需要双方到场,我方可以配合原告进行登记;涉案房屋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甲市XX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902室的案涉房屋出售于原告。2014年1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房屋钥匙,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2014年5月19日,原告缴纳购房款356679元、天然气安装费2850元、暖气安装费12850元。2014年4月,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同年6月10日左右入住至今。后原告以案涉房屋存在一房二卖情况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7月5日,甲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情况显示:XX小区1号楼1单元902室,预售合同编号:XXXXXXXX,房屋序号:XXXXX,系统显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登记为曹先生与冯女士共同所有,房屋状态为已预售登记;2017年10月9日,甲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情况显示:XX小区1号楼1单元902室建筑面积:106.79,房屋序号:XXXXX,系统显示房屋状态为已预售许可。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以其所购房屋存在一房二卖情况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双倍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违约责任,并提供关于案涉房屋的登记查询情况以证明被告存在一房二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付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自己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靳律师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后,被告已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原告已经装修并居住至今。其间,原告的权利未受任何侵害,案涉房屋虽然曾经预售登记于第三人名下,但该情况并未导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根据被告提交的关于案涉房屋最新的登记查询情况显示,案涉房屋预售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情况已不存在,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靳律师认为原告关于被告一房二卖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适用的情形或条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对其抗辩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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