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隐瞒实情“一房二卖”,应如何承担责任?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9日,甲市的谢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为290339元。谢先生按约定于10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87339元,余款到银行办理了按揭。但是开发商却迟迟不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也未交付房屋。根据谢先生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后来,谢先生得知开发商不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也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开发商在2001年6月21日与廖女士签订了《甲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廖女士,并将房屋抵押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且到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随后,谢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但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两次收取购房款,其行为属于重复预售,已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除退还谢先生87339元房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外,还须按照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即87339元。

  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因为开发商一房二卖引发的诉讼,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开发商已经将商品房出售了,即“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法院审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开发商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受利益驱动,不守诚信恶意违约,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对开发商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作出惩罚性规定也让开发商在行政制裁上没有后顾之忧。靳双权律师认为,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案件,除了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也应介入查处,让故意违约方钻不了法律的空子、在经济上赚不到便宜,才能遏止这种行为的发生,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不同一,开发商能否要求补交房款?
下一篇:开发商将已出售商品房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应如何向购房者承担责任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