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税费不构成拒付交易款的先履行抗辩
播放 164次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4日,黎明(甲)与袁浩(乙)签订《厂房转让合同》,约定:1、转让标的为黎明的9号工业厂房,上述厂房含变压器及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2.转让价格2325万元(含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税、费),甲方包办证过户到乙方名下,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本交易价不受评估价及正式过户文件记载的价格影响;3、转让款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之日三日内乙方支付200万元,甲方10天内办理完有关土地房产测量、评估等过户前期手续,乙方在收到测量图、评估报告10日内支付第二期款1400万元……双方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款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收到土地证、房产证当日通知监管银行支付余下转让款725万元……5.违约责任,乙方如果不按时付款,超过付款期限五天以上,甲方按到期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收取乙方违约金。
2013年11月13日,黎明委托XX估价咨询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估值为1147.8697万元。2013年12月2日,黎明与袁浩在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双方仅在该合同中填写了房地产情况和成交价格(1147.8697万元),其余栏目均为空白。
2013年12月16日,上述房地产过户至袁浩名下。袁浩收到黎明交付发票后,发现仅以备案登记的1147.8697万元纳税,要求按实际成交价格2325万元进行备案登记纳税并拒付尾款,双方产生纠纷。黎明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浩支付厂房转让尾款375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袁浩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递交到XX市国土资源局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黎明按照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款缴纳税费等费用。
案件焦点
本案的审查重点主要在三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及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2.未足额缴税能否构成拒付尾款的先履行抗辩问题;3.涉案交易税费如何处理问题。
律师点评:
广东省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3年11月4日《厂房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国土部门备案登记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同。根据《厂房转让合同》约定,黎明承担税费协助过户在前,袁浩支付尾款在后,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袁浩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至于袁浩要求黎明按《厂房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款2325万元缴纳税费,该项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遂判决:一、驳回黎明的诉讼请求
袁浩和黎明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在XX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登记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三、驳回袁浩的其他反诉请求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均应按照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黎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交易税费的义务与袁浩给付厂房转让款义务性质不对等,不属于对价义务,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二审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三、袁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黎明支付剩余厂房转让款人民币375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关于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目前实务界总的说来存在一个通行做法,即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但事实上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的合同来进行区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法理依据在于此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信用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米足额缴税能否构成拒付尾款的先履行抗辩问题
本案厂房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依其合同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应限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①本案黎明交付涉案的房地产厂房并办理产权证书交付袁浩的义务与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交易税费的义务是两种不同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纯私法上的义务,而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它同时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3.涉案交易税费如何处理问题
缴纳交易税费的义务,它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从私法上讲,法不禁止就是法所允许,交易双方可就税费承担自由约定。鉴于原审判决第三项驳回袁浩该项反诉请求,袁浩并未对此提出上诉,且该项判决仅是从合同权利义务判断上予以驳回,并未从公法意义上免除交易主体补足缴纳(追缴)义务,也即原审判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二审对此不作审查处理是符合民事诉讼裁判规则的。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将另行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这种做法是非常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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