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
播放 82次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未知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1月,顾瑶诉称:我是北京XXXX大学的教师,学校在1987年根据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将原校党委书记交回的隶属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管辖的位于海淀区601号房屋分配给我居住。至此我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建立了当时政策下的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并办理了租赁合同。此后我出国,我委托弟弟顾鑫代为看管房屋,2002年又公证授权顾鑫代我办理房屋拆迁事宜。我长期在国外,回国后才发现601号房屋通过公房买卖已成为顾鑫的私人财产且顾鑫变为户主。顾鑫从来没有告知我,更未经我同意。
顾鑫编造事实擅自变更承租人和户主,利用政策购买侵吞601号房屋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顾鑫购买601号房屋的购买合同无效;2、顾鑫返还601号房屋,恢复我对601号房屋的承租人身份并确认我有合法居住权利。
2、被告辩称
顾鑫辩称:顾瑶所述与事实不符。顾瑶不是北京XXXX大学教师,1989年他就去美国定居和工作。顾瑶没有承租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交付了租金、水电等费用,其也没有在601号房屋居住。即使顾瑶在那住过,已经过了二、三十年他也不可能会是承租人。我是房屋承租人,后成为产权人,合法取得产权证,顾瑶无权主张合同无效,顾瑶要求返还房屋恢复承租人身份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不同意顾瑶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601号房屋原系北京XXXX大学分配给顾瑶的直管公房。1989年,顾瑶出国,601号房屋由其与顾鑫之父顾彬居住。1990年顾鑫搬入此房与顾彬共同生活。顾彬去世后,顾鑫继续在此处居住。2004年9月,顾鑫私自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本人。2010年3月8日,顾鑫与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顾鑫购买601号房屋,房屋价款34736元。同年4月23日,顾鑫取得601号房屋所有权证。
顾瑶向法庭提交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欲证明601号房屋截止到2002年底承租人都是顾瑶,但未提交合同原件。顾瑶称承租人变更为顾鑫后,原租赁合同被收回。顾鑫对合同复印件不予认可。2013年6月20日,北京XXXX大学房产科出具《证明》,内容为顾瑶系该校职工,该校于1987年根据原北京XX工程学院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将原校党委书记赵凯同志交回学校的隶属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管辖的海淀区601室分配给其居住。
诉讼中,顾瑶撤销了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顾瑶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顾鑫先是将601号房屋承租人变更,后又通过购买的方式成为房屋产权人,其持有6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产权证的效力未被否定之前,顾瑶要求恢复确认、其对601号房屋的承租人身份并确认其有合法居住权利客观上存在障碍,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顾鑫变更承租人以及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否合法的问题,顾瑶可另行诉讼。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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