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据交易习惯订权责

播放 181次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周青诉称:我与宋辉于2010年1月23日在北京XX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辉将其位于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某房产一套出售给我,我向宋辉支付人民币250万。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95万元,但宋辉拒不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没有按约定在2010年4月24日前将该房屋登记在我名下。经我与中介多次催促,宋辉背信弃义,竟然要加价80万元才肯办理过户手续。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宋辉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某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判令宋辉支付我从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7月5日的违约金34200元。本案诉讼费由宋辉承担。

  2、被告辩称

  宋辉辩称: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不应由我承担违约金。周青支付95万元房款后,没有支付剩余房款,故我无义务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我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同时,由于其没有支付剩余房款,我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我相应损失。

  二、法院查明

  周青与宋辉于2010年1月23日通过北京XX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辉以250万的价格将其位于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某房产一套出售给周青,周青向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1300000元,周青因自身原因未获贷款批准的,自筹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周青未能在9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因宋辉的责任,周青不退房的,宋辉自周青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每日向周青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合同签订后,周青向宋辉支付了95万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1、周青支付宋辉剩余购房款一百五十五万元;

  2、宋辉将其名下位于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某房产过户至周青名下;

  3、驳回周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分歧,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现双方就合同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法院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期限交纳剩余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就周青要求宋辉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均有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就宋辉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辩由,因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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