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播放 1次      发布日期:2026-01-19       来源:创始人



2024年3月,李女士出售一套二手房,与买方王先生协商确定房屋实际成交价 500 万元。为减少税费,买方提议签 “阴阳合同”:一份是用于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100 万元;另一份是《房屋买卖及附属物品协议》,是真实的合同,约定“房屋实际价款 5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为房屋备案价,400 万元为室内家具、家电、装修的折价,王先生需先付100 万元定金,剩余 400 万元在过户当天付清”。

合同签订后,买方当天支付了定金,卖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方。但是在过户前一周,买方通过中介告知卖方,因自身资金出现困难,现没有能力支付房款,还称 “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涉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无效的,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卖方不同意,买方就将卖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两份合同均无效,要求李女士退还 100 万元定金。

庭审中,买方提交备案的合同,称 “ 双方真实约定就是 100 万,400 万家具折价是卖方事后添加,目的是掩盖偷税事实”;卖方则提交真实的合同,称实际成交价是500 万元,附带家具清单,还申请中介业务员出庭作证,证明签阴阳合同是买方提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备案的 100 万元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仅是为了避税而签订,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500 万元的合同,是双方对房屋交易及附属物品折价的真实合意,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同时,法院指出,双方通过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可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费并处罚,但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以 “避税” 为由主张真实交易合同无效,实质是想规避自身的履约义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买方支付剩余 400 万元房款,卖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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