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需要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退房
播放 1次 发布日期:2026-01-19 来源:创始人
2021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交房;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 90 日的,买方有权期满后两个月内,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办理退房。”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3 年 5 月初,开发商给李先生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交房时间延后半年,李先生收到邮件后,因工作忙,也没有理会此事,想着现在也不着急住,等等再说。后来又过了半年,开发商又发一份邮件,称还要延期半年。2024年8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 “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违约” 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开发商称:“根据合同约定,2023 年 5 月 31 日交房届满,李先生直至 2024年8月才起诉,早已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已消灭,不能再退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宜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期限是两个月,李先生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已依法消灭。最终,法院判决了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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